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
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。
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。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。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。
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、经营管理单位、承典人、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,统称为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。
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具体减除幅度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,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。
房产出租的,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。
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,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.2%;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,税率为12%。
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:
一、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;
二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;
三、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;
四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;
五、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
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,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,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,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。
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、分期缴纳。纳税期限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。
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办理。
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。
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;施行细则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,抄送财政部备案。
第十一条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版权说明:
1.为了网友学习分享所需,本网站的一些栏目转载了许多报纸、杂志和其他网站的文章,其版权属于作者与相关机构。
2.如果网友认为我们侵犯了相关的知识产权,请及时来信,我们将及时撤销该网页。
3.编辑部电话:0769-22306568 传真:0769-22300896
- 团购公告
| ·8月15日东莞团购网金舵瓷砖团购火热报名中 |
| ·7月25日盈锋家居万款家具夏季团购盛会 |
| ·8月8日东莞第32届家居建材家电千人团购会火热… |
| ·喜迎中秋 礼浓情更浓 月饼团购最低价 |
| ·8月1日 欧美陶瓷.厂价直销.惠动全城大型团购… |
| ·6月27日威尔斯陶瓷万江旗舰店3折起夏日倾情钜… |
- 团购活动回放
- 更多
| ·2010年3月14日东莞第25届家居装饰万人团购会… |
| ·11月1日东莞团购网第20届装修建材千人团购会… |
| ·8月9日东莞团购第16届装修建材、家具家电千人… |
| ·7月12日“东莞·28城”万人大团购大回放 |
| ·5月30日东莞市第14届装修建材千人团购会圆满… |
| ·第12届装修建材千人团购会精彩回放 |
- 团购社区热帖
- 更多




您现在的位置:








